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以"衔接公告"的方式延续,不是自动沿用旧文件。企业做 2026 年及以后的测算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恰恰是引用了已被替代的旧文号。
- 起征点:按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按次 1000 元,执行至 2027-12-31
- 达到起征点即全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征税
- 3% 征收率减按 1%;六税两费减半可与其它优惠叠加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5% = 减按 25% 计入 × 20% 税率
一、起征点:月 10 万、季 30 万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
-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
-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多次发生应税交易按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所以临界点不是"分段计价",而是"过线全额"。
二、3% 减按 1%
同一公告延续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执行期同样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开票环节要注意征收率栏次与实际税负的一致性。已按 1% 开具的发票,申报时要能对应到减免税明细,否则容易出现"票表比对"异常,被迫逐张说明。
三、六税两费减半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优惠可以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减免后附加税费的基数同步下降,做全年税负测算时应把两层影响一起算,而不是只算增值税。
四、现行优惠一张表
| 适用主体 | 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到期时间 |
|---|---|---|---|
| 小规模纳税人 | 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2027-12-31 |
| 小规模纳税人 |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2027-12-31 |
|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2027-12-31 |
| 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实际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2027-12-31 |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 5%,来自两个比例的相乘:应纳税所得额先减按 25% 计算,再按 20% 的税率缴纳,25% × 20% = 5%。这也是为什么"300 万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 15 万元。
五、临界点怎么管
起征点是"全额征税"的开关,临界点附近的操作会显著改变结果。三条实务建议:
- 季度末集中开票的企业,提前测算当季销售额,避免因一张大额发票越过 30 万元而全额计税;
- 不要用作废或红冲调节销售额。缺乏真实业务背景的开票与冲红,风险远大于税负差异;
- 兼营不同征收率业务的企业,分别核算销售额,避免混算导致整体适用错误。
六、三个常见误区
- 继续引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作为现行依据。该口径已由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衔接,内部制度、合同条款、报价模板里的文号都应更新。
- 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用发票。能否开具与能否享受免税是两件事,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把小型微利企业的"300 万"与增值税的"30 万"混为一谈。前者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者是增值税季度销售额,口径、税种、期间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