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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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以"衔接公告"的方式延续,不是自动沿用旧文件。企业做 2026 年及以后的测算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恰恰是引用了已被替代的旧文号。

关键结论
  • 起征点:按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按次 1000 元,执行至 2027-12-31
  • 达到起征点即全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征税
  • 3% 征收率减按 1%;六税两费减半可与其它优惠叠加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5% = 减按 25% 计入 × 20% 税率

一、起征点:月 10 万、季 30 万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

  •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
  •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多次发生应税交易按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所以临界点不是"分段计价",而是"过线全额"。

口径提示:起征点按不含税销售额判断。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业务,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二、3% 减按 1%

同一公告延续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执行期同样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开票环节要注意征收率栏次与实际税负的一致性。已按 1% 开具的发票,申报时要能对应到减免税明细,否则容易出现"票表比对"异常,被迫逐张说明。

三、六税两费减半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优惠可以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减免后附加税费的基数同步下降,做全年税负测算时应把两层影响一起算,而不是只算增值税。

四、现行优惠一张表

适用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到期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7-12-31
小规模纳税人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7-12-31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7-12-31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实际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7-12-31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 5%,来自两个比例的相乘:应纳税所得额先减按 25% 计算,再按 20% 的税率缴纳,25% × 20% = 5%。这也是为什么"300 万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 15 万元。

五、临界点怎么管

起征点是"全额征税"的开关,临界点附近的操作会显著改变结果。三条实务建议:

  • 季度末集中开票的企业,提前测算当季销售额,避免因一张大额发票越过 30 万元而全额计税;
  • 不要用作废或红冲调节销售额。缺乏真实业务背景的开票与冲红,风险远大于税负差异;
  • 兼营不同征收率业务的企业,分别核算销售额,避免混算导致整体适用错误。

六、三个常见误区

  1. 继续引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作为现行依据。该口径已由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衔接,内部制度、合同条款、报价模板里的文号都应更新。
  2. 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用发票。能否开具与能否享受免税是两件事,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 把小型微利企业的"300 万"与增值税的"30 万"混为一谈。前者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者是增值税季度销售额,口径、税种、期间都不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官方原文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官方原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起征点与全额计税)

以上文件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政策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最新版本或与我们确认。

常见问题

免征。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执行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不是。达到起征点即按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是"全免或全征"的分界,不是分段计算。

可以。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四条,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 计算,再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 × 2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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